經浸禮班後受浸加入教會: |
1. |
年滿16歲,清楚決志信主,得救重生。 |
2. |
參與本會聚會一年或以上及完成慕道者和決志者之課程。願以荃浸為自己地上屬靈家庭,正式受浸加入教會為會友,盡義務、享權利。 |
3. |
願意恆常每天靈修禱告,以主為生命之首,肯定全人奉獻心志,並實行十份納一奉獻,樂意投身事奉,發展恩賜,興旺教會和福音為人生目標。 |
4. |
經諮詢人(荃浸教牧、執事或團契導師等)推薦,並填妥「接受浸禮申請表」交教會辦事處。 |
5. |
浸禮班後,由本會教牧同工、執事確認信仰,復經月會通過及浸禮後,正式成為本會會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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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浸信會友會會友欲轉會者 |
1. |
參與本會聚會一年或以上,願以荃浸為自己地上屬靈家庭,正式薦入教會為會友,盡義務、享權利。 |
2. |
願意恆常每天靈修禱告,以主為生命之首,肯定全人奉獻心志,並實行十份納一奉獻,樂意投身事奉,發展恩賜,興旺教會和福音為人生目標。 |
3. |
可先與本會教牧同工或執事查詢。 |
4. |
取得原屬浸信會薦書或證明,填妥「轉會申請表」交本會辦事處。 |
5. |
參加浸禮班「會友課」。 |
6. |
經本會教牧同工、執事協談舉薦,復經月會通過方正式成為會友。 |
7. |
須放棄原屬浸信會會籍,之後以「荃灣浸信會」為唯一所屬教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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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其他基督教會會友欲轉會者 |
甲.以往接受之水禮乃全身入水之浸禮者 |
1. |
參與本會聚會約一年,認同及支持浸信會信仰體制,願以荃浸為自己地上屬靈家庭,正式轉入教會為會友,盡義務、享權利。 |
2. |
願意恆常每天靈修禱告,以主為生命之首,肯定全人奉獻心志,並實行十份納一奉獻,樂意投身事奉,發展恩賜,興旺教會和福音為人生目標。 |
3. |
可先與本會教牧同工或執事查詢。 |
4. |
取得原屬教會之受浸證明及或薦函,連同有關申請表交本會辦事處。 |
5. |
參加浸禮班「會友課」。 |
6. |
經本會教牧同工、執事確認信仰,復經月會通過方正式成為會友。 |
7. |
須放棄原屬教會會籍,之後以「荃灣浸信會」為唯一所屬教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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乙.以往接受非全身入水之「浸禮」或「水禮」者 |
1. |
各項程序與上述甲項相同,惟仍需參加浸禮班並接受全身入水之浸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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